國家大小事72:以未達業績標準開除

員工

楊惟婷

 

台灣渣打銀行在金融海嘯後,以「未達業績標準、不能勝任工作」為由,開除九名理財專員和貸款業務員,九人不服打官司。

 

九人中七人是理財專員,另兩人分別是房貸業務員、信貸業務員。

他們表示,他們職務內容不是只有銷售金融商品或放貸業務,渣打卻以銷售保險、基金、連動債等金融商品或放貸金額未達到預定業績目標,評斷他們不能勝任工作,已違反勞基法;且渣打開除他們前,沒有依照員工手冊規定先訂定績效改善計畫,給予相當時間改善

 

渣打抗辯九人都是業務員,以業績評斷適任與否並無不當;且已依照員工手冊規定進行績效改善計畫,給予三個月觀察改善期仍無效才解僱九人,完全合法。

一審認為九人經績效改善計畫觀察仍達不到標準,渣打是合法解雇無法勝任工作者。

 

高院判決指出,2007年到2008年間發生全球性金融海嘯,渣打銀行於2007年併購新竹商業銀行,九名不同分行的原新竹商銀員工卻在2008年底和2009年初,被渣打以「未達業績標準、不能勝任」為由,終止僱傭契約。

高院審理認為渣打以銷售金融商品、放貸金額的業績作為評斷理財專員和貸款業務工作能力的唯一標準,會使得人員提供服務時,因為業績壓力,輕忽客戶的理財需求及財產能力,造成社會大眾損失。

高院認為渣打銀行此解僱理由不足,認定解僱無效,改判渣打和此九人的僱傭關係仍存在,共須補付薪水820萬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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