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隨筆8: 汽/機車強制責任保險駕駛人傷害險

大宅配

 

汽/機車強制責任保險駕駛人傷害附加條款,這個險並沒有年齡的限制,只要有投保強制險就可以加保此險種!

 

1.機車駕駛人傷害附加險,目前二年保費約839元左右,可承保範圍之保險理賠金額為:(每次投保以二年為限)

(1)每一個人傷害醫療 最高20萬元

(2)每一個人殘廢 最高150萬元

(3)每一個人死亡 定額給付150萬元

 

2.汽車駕駛人傷害附加加險,目前每年保費約360元左右,可承保範圍之保險理賠金額為:

(1)每一個人傷害醫療 最高20萬元

(2)每一個人殘廢 最高150萬元

(3)每一個人死亡 定額給付150萬元

 

*一般的強制險為不分肇責因素而交叉理賠(雙方互相賠償責任),若是因自己而造成的意外傷害,就沒法用強制險申請理賠,但是可以用『機車強制責任保險駕駛人傷害附加條款』(駕駛人附加傷害險)來處理,供參考!!

 

【法規內容】

第1條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在被保險人加繳保險費後,加保本附加條款,本公司對駕駛人涉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被保險機車單一機車交通事故,致駕駛人本人死亡、殘廢或受有體傷時,本公司依照本附加條款之約定,對受益人負賠償之責。  

前項所稱『駕駛人』係指被保險人或事先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被保險機車之人,且須經其書面同意。

 

第2條 理賠範圍及標準

被保險機車發生單一機車交通事故,致駕駛人體傷、殘廢或死亡時,本公司依下列規定給付保險金:  

一、給付項目:以下列項目為限:   

(一)傷害醫療給付。(二)殘廢給付。(三)死亡給付。  

二、給付標準:悉依財政部會同交通部擬定,報經行政院核定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之規定。 

駕駛人因汽車交通事故受有傷害,致成殘廢或死亡者,受益人除得請求殘廢給付或死亡給付外,於致成殘廢或死亡前有醫療費用之支出者,亦得請求傷害醫療給付。  

駕駛人於致成殘廢後,因同一汽車交通事故致成死亡者,受益人得請求之死亡給付金額,以扣除已給付之殘廢給付金額為限。

 

第3條 不保事項

駕駛人駕駛被保險機車因下列事項而致死亡、殘廢或受有體傷者,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一、駕駛被保險機車受酒類、毒品或違禁藥物影響者。   

二、從事機車測速、競賽、表演或飆車行為者。   

三、未經列名被保險人許可或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二十一之一條規定者。  

四、從事犯罪或逃避合法逮捕之行為者。   

前項第一款所稱受酒類影響者,係指駕駛人飲酒後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分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第4條 受益人

本附加保險契約所稱「受益人」,依下各款之規定:   

一、傷害醫療保險給付之受益人,為駕駛人本人。   

二、殘廢保險給付之受益人,為駕駛人本人。   

三、死亡保險給付之受益人,為駕駛人之法定繼承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5條 保險契約之終止

本附加險契約得經被保險人通知終止之,自終止之書面送達本公司之日起,本附加險契約即行終止。  

本公司亦得以書面通知送達被保險人最後所留之住址終止本附加險契約,書面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終止本附加險契約之保險項目。   

二、終止生效之日期。   

 

本項通知應於終止生效十五日前送達。非有下列原因之一者,本公司不得終止本附加險契約:  

一、要保人未依約定期限交付保險費。   

二、被保險人對本附加險契約之理賠有詐欺行為或記錄者終止本附加險契約時,其未滿期保險費按日數比例退還之。

 

第6條 其他

本附加條款未規定事項,均適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條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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