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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大小事57:扶養其他親屬及家屬列

免稅額的年齡歧視條款取消

楊惟婷

 

依現行稅法規定,即使「其他親屬或家屬」符合就學、身障或無謀生能力等受扶養條件,但有二十歲以下及六○歲以上的年齡限制,被大法官解釋認為違憲。

因此,行政院2012年9月6日通過取消扶養「其他親屬及家屬」列報免稅額的年齡歧視條款

 

現行稅法規定,扶養免稅額每人為8.2萬元。財政部說,若立院對所得稅修正案順利通過,明年五月時即可適用,也就是說,未來民眾若扶養二十歲以下,或二十歲以上因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的其他親屬或家屬,報稅時就可享有免稅額扣除優惠。

依所得稅率五%至四十%計算,每扶養一名其他親屬或家屬,明年五月報稅時可少繳四千一百元至三萬二千八百元的所得稅,預估近百萬人受惠。

 

所謂「其他親屬」,是指叔、伯、甥、舅、姪、嫂等遠房親戚﹔

所謂「家屬」,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一戶籍者,如同居人、小老婆、家僕等 。

 

財政部官員表示,目前法令中,扶養無謀生能力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兄弟姊妹等,都沒有年齡限制,只有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有年齡限制。最常見的狀況,就是同住的遠房親戚或小老婆。

 

修法草案中,刪除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的年齡限制後,未來「其他親屬或家屬」只要因就學、身心障礙、無謀生能力,且有扶養事實,在同戶籍下或可切結以永久生活為目的,就可以申報扶養扣稅。

舉例來說,如果扶養同住在一起就學中的姪兒或身心障礙的同居人,明年五月報稅時就可享免稅額扣除優惠。

 

財政部官員表示,所謂無謀生能力規定嚴格,是指領有身心障礙或殘障手冊,或有醫院證明身體傷殘、精神障礙、智能不足、重病等,範圍不會無限擴大。若將「其他親屬或家屬」列為扶養申報免稅額,就要合併計算所得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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