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外傳87:跨境電子商務
楊惟雯
跨境海淘是這兩年許多年輕人推崇的購物方式,即通過網路下單,把所需物品從國外購進來。
另外,雖然近兩年國際貿易市場增長低緩,但由於電子商務降低了從事跨境貿易的門檻,使得企業可以建立直接面向國外買家的行銷渠道,降低交易成本,縮短運營週期,也彌補了自身資金缺乏、訂單較少的不足,電子商務已經成為外貿的重要增長點,未來將有望迎來爆發式增長。
一、跨境電子商務的意義
跨境電子商務(Cross-border Electronic Commerce)是指分屬不同關境的交易主體,通過電子商務平臺達成交易、進行支付結算,並通過跨境物流送達商品、完成交易的一種國際商業活動。
此種商業模式,不僅衝破了國家間的障礙,使國際貿易走向無國界貿易,尤其跨境電商市場,涉足第三方支付、物流、電商平臺、商品供貨…等多個領域,所以它也正在引起世界經濟貿易的巨大變革。
誠如阿里巴巴集團首席運營官張勇所說,一方面,支付寶正在努力地走出去,現在支付寶已經跟很多國家的電子商務網站進行了對接,中國的消費者只要能看懂這些網站的語言,到這些網站購物,就可以方便地用支付寶解決支付問題。
另一方面,對不認識國外網站、不懂外語的用戶,他們希望通過天貓平臺,通過消費者熟悉的購物環境,把更多海外商品引入中國。
所以,支付寶最近跟韓國很多旅遊景點進行了對接,這樣中國消費者去韓國旅遊、購物,可以通過支付寶進行消費。又引入美國第二大零售商美國Costco,但在“雙十一”前後,幾天內賣掉了超過300噸的堅果和零食。
2013年阿里巴巴也通過美國農業協會的介紹,他們在網上幫助美國華盛頓州的農場主銷售櫻桃。櫻桃是美國華盛頓州的特產,在網上銷售的時候,櫻桃還長在樹上,他們先與消費者簽訂訂單,然後再採摘、包裝,運到中國。“幾天時間賣了60噸櫻桃。消費者享受到的價格比傳統管道進入中國的價格低了三分之一。”張勇說,美國的農場主很高興,中國的消費者也高興。為什麼?因為整個供給和需求的匹配更具有確定性,降低了商業成本。
二、跨境電子商務的特徵
跨境電子商務基本上是奠基於網路發展起來的。因此,跨國電子商務具有如下特徵:
(一)全球性(Global Forum)
網路是一個沒有邊界的媒介體,具有全球性和非中心化的特徵。依附於網路發生的跨境電子商務也因此具有了全球性和非中心化特性。
美國財政部在其財政報告中指出,對基於全球化的網路建立起來的電子商務活動進行課稅是困難重重的,因為:電子商務是基於虛擬的電腦空間展開的,喪失了傳統交易方式下的地理因素;電子商務中的製造商容易隱匿其住所,而消費者對製造商的住所是漠不關心的。
比如,一家台北的線上公司,可通過一個供世界各地的消費者點擊觀看的網頁,就可以通過互聯網銷售其產品和服務,而這很難界定這一交易究竟是在哪個國家內發生的。
且在傳統交易模式下,往往需要一個有形的銷售網點的存在,例如,通過書店將書賣給讀者,而線上書店可以代替書店這個銷售網點,直接完成整個交易。而問題是,稅務當局往往要依靠這些銷售網點獲取稅收所需要的基本信息,代扣代繳所得稅…等。沒有這些銷售網點的存在,稅收權力的行使也會發生困難。
(二)無形性(Intangible)
網路的發展,使數位化產品(或服務)的傳輸活動盛行。而數位化傳輸是通過不同類型的媒介,例如數據、聲音和圖像在全球化網路環境中進行的,且這些媒介在網路中是以電腦數據代碼的形式出現的,因而是無形的。
以一個e-mail 信息的傳輸為例,這一信息首先要被伺服器分解為數以百萬計的數據包,然後按照ICP/IP 協議通過不同的網路路徑傳輸到一個目的地伺服器並重新組織轉發給接收人,整個過程都是在網路中瞬間完成的。
電子商務是數位化傳輸活動的一種特殊形式,其無形性的特徵使得稅務機關很難控制和檢查銷售商的交易活動,稅務機關面對的交易記錄都是體現為數據代碼的形式,使得稅務稽核員無法準確地計算銷售所得和利潤所得,從而給稅收帶來困難。
尤其在電子商務中,無形產品卻可以替代實物成為交易的對象。以書籍為例,傳統的紙質書籍,其排版、印刷、銷售和購買被看作是產品的生產、銷售。然而在電子商務交易中,消費者只要購買網上的數據權,便可以使用書中的知識和信息。而如何界定該交易的性質、如何監督、如何徵稅…等一系列的問題,卻給稅務和法律部門帶來了新的課題。
(三)匿名性(Anonymous)
由於線上交易的消費者往往不顯示自己的真實身份和自己的地理位置,重要的是這絲毫不影響交易的進行。
在這虛擬社會裡,隱匿身份的便利性會導致自由與責任的不對稱。人們在這裡可以享受最大的自由,卻只承擔最小的責任,甚至乾脆逃避責任。這顯然給稅務機關製造了麻煩,稅務機關無法查明應當納稅的線上交易人的身份和地理位置,也就無法獲知納稅人的交易情況和應納稅額,更不要說去核實課稅,這對稅務機關是致命的。
以eBay為例,eBay是美國的一家網上拍賣公司,允許個人和商家拍賣任何物品,到目前為止eBay 已經擁有3000 萬用戶,每天拍賣數以萬計的物品,總計營業額超過50 億美元。但是eBay 的大多數用戶都沒有準確地向稅務機關報告他們的所得,存在大量的逃稅現象,因為他們知道由於網路的匿名性,美國國內收入服務處(IRS)沒有辦法識別他們。
(四)即時性(Instantaneously)
對於網路而言,傳輸的速度和地理距離無關。傳統交易模式,信息交流方式如信函、電報、傳真等,在信息的發送與接收間,存在著長短不同的時間差。而電子商務中的信息交流,無論實際時空距離遠近,一方發送信息與另一方接收信息幾乎是同時的,就如同生活中面對面交談。某些數字化產品(如音像製品、軟體等)的交易,還可以即時訂貨、付款、交貨,都可以在瞬間完成。
電子商務交易的即時性,提高人們交易的效率,免去傳統交易中的中介環節,但也往往會導致交易活動的隨意性,電子商務主體的交易活動可能隨時開始、隨時終止、隨時變動,這就使得稅務機關難以掌握交易雙方的具體交易情況,不僅使得稅收的源泉扣繳的控管手段失靈,而且客觀上促成了納稅人不遵從稅法的隨意性,加之稅收領域現代化徵管技術的嚴重滯後作用,都使依法治稅變得蒼白無力。
(五)無紙化(Paperless)
電子商務主要採取無紙化操作的方式進行交易。在電子商務中,數位通訊記錄取代了一系列的紙面交易文件。
無紙化帶來的積極影響是使信息傳遞擺脫了紙張的限制,但由於傳統法律的許多規範是以規範“有紙交易”為出發點的,因此,無紙化帶來了一定程度上法律的混亂。
電子商務以數位合同取代了傳統貿易中的書面合同,削弱稅務當局獲取跨國納稅人經營狀況和財務信息的能力,且電子商務所採用的其他保密措施,也將增加稅務機關掌握納稅人財務信息的難度。在某些交易無據可查的情形下,跨國納稅人的申報額將會大大降低,應納稅所得額和所徵稅款都將少於實際所達到的數量,從而引起徵稅國國際稅收流失。
例如,世界各國普遍開徵的傳統稅種之一的印花稅,其課稅對象是交易各方提供的書面憑證,而在網路交易無紙化的情況下,物質形態的合同、憑證形式已不復存在,因而印花稅的合同、憑證貼花(即完成印花稅的繳納行為)便無從下手。
三、跨境電子商務的模式
一般跨境電子商務主要分為企業對企業(即B2B)和企業對消費者(即B2C)的貿易模式。
在B2B模式下,企業運用電子商務以廣告和信息發佈為主,成交和通關流程基本線上下完成,本質上仍屬傳統貿易,已納入海關一般貿易統計。
而B2C模式,企業通常直接面對國外消費者,以銷售個人消費品為主,物流方面主要採用航空小包、郵寄、快遞等方式,其報關主體是郵政或快遞公司,目前大多未納入海關登記。
以大陸商務部電子商務為例,2012年大陸跨境電子商務交易額超過2000億美元,其中九成以上是企業間電子商務(B2B);而企業面向個人消費者(B2C)的電子商務則顯現出巨大發展潛力;大陸居民的跨境網購、代購增長也非常迅速。
據商務部不完全統計,大陸境內通過各類平臺開展跨境電子商務業務的外貿企業已超過20萬家,平臺企業超過5000家。在近年來新註冊的電子商務經營主體中,中小企業和個體商戶佔九成以上。
而跨境電子商務的進口商品主要包括奶粉等食品以及化粧品等奢侈品,但規模還較小;出口商品主要有服裝、飾品、小家電、數位產品等日用消費品,規模較大且增速較快。
四、跨境電商必須要解決的配套問題
跨境電子商務在交易方式、貨物運輸、支付結算等方面與傳統貿易方式差異較大。尤其跨境電子支付業務發生的外匯資金流動,必然涉及資金結售匯與收付匯。
現行管理體制、政策、法規及現有環境條件已無法滿足其發展要求,主要問題集中在海關、檢驗檢疫、稅務和收付匯等方面。所以,跨境電商必須構建支付業務管理體系。
雖然跨境電子商務及支付業務的迅猛發展給企業帶來了巨大的利潤空間,但是如果管理不當也可能給企業帶來巨大的風險,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1、電子商務交易歸屬管理問題
從電子商務交易形式上分析,純粹的電子交易在很大程度上屬於服務貿易範疇,國際普遍認可歸入GATS的規則中按服務貿易進行管理。對於只是通過電子商務方式完成定購、簽約等,但要通過傳統的運輸方式運送至購買人所在地,則歸入貨物貿易範疇,屬於GATT的管理範疇。此外,對於特殊的電子商務種類,既非明顯的服務貿易、也非明顯貨物貿易,如通過電子商務手段提供電子類產品(如文化、軟體、娛樂產品等),國際上對此類電子商務交易歸屬服務貿易或貨物貿易仍存在較大分歧。
2、交易主體市場准入問題
跨境電子商務及支付業務能夠突破時空限制,將商務輻射到世界的每個角落,使經濟金融信息和資金鏈日益集中在數據平臺。一旦交易主體缺乏足夠的資金實力或出現違規經營、信用危機、系統故障、信息洩露等問題,便會引發客戶外匯資金風險。因此,對跨境電子商務及支付業務參與主體,進行市場准入規範管理極其重要與迫切。
3、支付機構外匯管理與監管職責問題
首先,支付機構在跨境外匯收支管理中承擔了部份外匯政策執行及管理職責,其與外匯指定銀行類似,既是外匯管理政策的執行者與監督者;其次,支付機構主要為電子商務交易主體提供貨幣資金支付清算服務,屬於支付清算組織的一種,又不同於金融機構。如何對此類非金融機構所提供的跨境外匯收支服務進行管理與職能定位,急需外匯管理局在法規中加以明確,制度上規範操作。
4、交易真實性難以審核
電子商務的虛擬性,直接導致外匯監管部門對跨境電子商務交易的真實性、支付資金的合法性難以審核,為境內外異常資金通過跨境電子商務辦理收支提供了途徑。
5、國際收支申報存在困難
一方面,通過電子支付平臺,境內外電商的銀行賬戶並不直接發生跨境資金流動,且支付平臺完成實質交易資金清算常需要7至10天,因此,由交易主體辦理對外收付款申報的規定較難實施。
另一方,不同的交易方式下,對國際收支申報主體也產生一定的影響。如代理購匯支付方式實際購匯人為交易主體,應由交易主體進行國際收支申報,但依前所述較難實施;線下統一購匯支付方式實際購匯人為支付機構,可以支付機構為主體進行國際收支申報,但此種申報方式難以體現每筆交易資金實質,增加外匯監管難度。
6、外匯備付金賬戶管理缺失
隨著跨境電子商務的發展,外匯備付金管理問題日益突顯,而當前對外匯備付金管理仍未有明確規定,如外匯備付金是歸屬經常項目範疇或資本項目範疇(按貿易信貸管理);外匯備付金賬戶開立、收支範圍、收支數據報送;同一機構本外幣備付金是否可以軋差結算等無統一管理標準,易使外匯備付金游離於外匯監管體系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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