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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大小事14:過勞死

楊惟婷

 

勞委會公告「職業促發腦血管心臟疾病(外傷導致者除外)之認定參考指引」,比照日本標準,放寬腦血管及心臟疾病促發過勞死的認定基準,不問個人病史,只要病發前有突發異常事件前一日有過度且長時間工作,或是前一個月加班時數超時致過勞死,原則上就認定是職業病。

 

以勞保投保薪資上限43900元為例,若認定是過勞致死,則可領取職災死亡給付43900元乘以四十五個月

 

值得注意的是,以往在過勞死認定的過程中,經常出現勞資雙方各說各話的難解僵局。

因以往過勞死的認定流程,先確認當事人罹患之疾病,再判斷其工作情形,包括工作時數與工作負荷。對此,勞工本身若有心血管病史、曾經開過刀或罹患的是慢性疾病,一旦發病猝死,往往不被認定是職業病。

 

勞委會雖訂有一份參考指引,但規範不夠詳盡,勞委會勞工安全衛生處經檢討之後,詳細規範過勞死的認定標準,讓醫生在認定時更有所依循。加班時數非唯一的認定標準,而會調查勞工的工作負荷,是否促發疾病;若由解剖報告證實工作負荷為促發疾病的主因,也可認定是職業病。

 

新的規範明確要求,雇主需負起舉證責任,也就是說,雇主若認為勞方並非過勞致死,必須提出證據如勞工的出勤記錄,否則將採認勞工說法。

 

此外,新制判定工作負荷情形的三項標準分別是「異常事件」、「短期工作過重」及「長期工作過重」,都符合職業病標準,認定遠比舊制寬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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