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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大小事75:無償承擔他人債務要

課贈與稅

楊惟婷

 

台北市國稅局提醒,以自己名義無償承擔他人債務,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其承擔的債務將視同以自己資金對他人的贈與,反而會被課徵贈與稅

 

國稅局指出,依照現行稅法,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之債務,須視為「贈與」並課徵贈與稅。

民眾若未誠實申報,一旦被稽徵機關查獲,稅捐稽徵機關會先通知當事人補繳稅款,當事人須在收到通知後10天內申請贈與稅,若逾期仍未申報,除了補稅之外,稽徵機關將另處以罰鍰

 

例如,台北市國稅局在查核99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A君以公司名義購買房屋,但過程中是以自有資金支付各期預購屋款,並在交屋後,再以變更名義的方式,將房屋登記在A君個人名下。

 

台北市國稅局指出,A君以自有資金代公司支付購屋款項,應屬贈與行為,必須申請贈與稅,經國稅局核定其贈與總額為6000萬元,贈與稅額為578萬元,並通知A君在期限內申報補繳稅款。

 

不過,A君卻主張其與該公司有投資關係,因此代為支付預購屋款,而該公司也在99年度帳上補列A君股東往來款,並無贈與情事。

 

國稅局審查後發現,該預售屋於100年間完工,辦理產權過戶時已移轉予該公司,A君代付購屋款的行為,已使公司因免除債務而獲有「贈與財產」的利益,仍應依法課徵贈與稅。

 

台北市國稅局提醒,如果納稅人主張資金的移轉並非無償代償債務,應該就主張的事實負起舉證的責任,但A君未能提示資金流程及相關資料證明,因此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要求A君補繳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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