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務管理45:醫療廣告

楊惟雯

 

《剪報主題》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

【2011/11/15  台灣大紀元時報】

@ http://tw.epochtimes.com/

 

近來非醫療機構於電視購物台、傳播媒體、網路等販售有關醫學美容諮詢券或體驗券等,南市衛生局表示其刊播行為已違反醫療法第84條「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規定。

南市衛生局長林聖哲呼籲,民眾應選擇合法立案的醫療院所就醫,他請民眾切勿聽信不實的醫美廣告,以免損了荷包又達不到效果。

(記者賴友容)

 

《心得報告》

 

依照新修訂醫療法之規定,非醫療機構,是不得為醫療廣告;而就算是醫療機構要醫療廣告,在廣告的內容方面也有期一定的規定範圍,只要是違反相關規定,一經主管機關查處即立即遭到嚴厲的處罰。所以,當我們從事醫療行銷時,必須先了解醫療法之規定,以免誤用行銷工具而觸法。

 

首先,我們必須先了解何謂醫療廣告?何者是可以刊登的?刊登違規醫療廣告會遭受何種處分?

 

所謂醫療廣告,依醫療法第9條說明是「係指利用傳播媒體或其他方法,宣傳醫療業務,以達招徠患者醫療為目的之行為。」重點在,醫療廣告的目的在宣傳醫療業務。

 

以下摘錄醫療法中,有關醫療廣告規定如下:

第 61 條 醫療機構,不得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不正當方法,招攬病人。醫療機構及其人員,不得利用業務上機會獲取不正當利益。

 

第 84 條 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

 

第 85 條 醫療廣告,其內容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醫療機構之名稱、開業執照字號、地址、電話及交通路線。

二、醫師之姓名.性別學歷、經歷及其醫師、專科醫師證書字號。

三、全民健康保險及其他非商業性保險之特約醫院、診所字樣。

四、診療科別及診療時間。

五、開業、歇業、停業、復業、遷移及其年、月、日。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容許登載或播放事項。

利用廣播、電視之醫療廣告,在前項內容範圍內,得以口語化方式為之。但應先經所在地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核准。

醫療機構以網際網路提供之資訊,除有第一百零三條第二項各款所定情形外,不受第一項所定內容範圍之限制,其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86 條 醫療廣告不得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假借他人名義為宣傳。

二、利用出售或贈與醫療刊物為宣傳。

三、以公開祖傳秘方或公開答問為宣傳。

四、摘錄醫學刊物內容為宣傳。

五、藉採訪或報導為宣傳。

六、與違反前條規定內容之廣告聯合或並排為宣傳。

七、以其他不正當方式為宣傳。

 

第 87 條 廣告內容暗示或影射醫療業務者,視為醫療廣告。

醫學新知或研究報告之發表、病人衛生教育、學術性刊物,未涉及招徠醫療業務者,不視為醫療廣告。

 

第 104 條 違反第八十四條規定為醫療廣告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以下,整理一些釋例,用來提醒自己,未來從事醫療行銷時,不要誤觸新修訂醫療法之規定。

 

(一)醫師以外人員刊播之廣告,有下列情事、文詞或其同等意義之一者,即違反醫療法第84條: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

1、傳授氣功、內功或其他功衛,能預防或治療疾病(症狀、病名)者。

2、以提供祖傳秘方、驗方,或代購中藥交付使用為業務者。

3、以按摩、指壓、推拿或其他技藝為人治療疾病者。

4、醫事檢驗師(士)、助產士、接骨技術員、鑲牙生、齒模製造技術員等逾越法定執業範圍者。

5、未具接骨技術員、鑲牙生資格、刊播從事各該業務者。

6、換膚、換皮、拉皮、更皮術、肉芽、紅疤、黑痣、贅肉、暗瘡、過敏等。

7、以醫學技術減肥、瘦身、健胸、隆乳、隆鼻、豐乳、豐挺、豐滿、豐頰、豐額、豐臂者。

8、物理治療、皮膚檢查、指壓袪病、病理指壓、狐臭、治療、根治、專治、袪病等。

9、印堂填平、鼻樑加高、下巴加長、眉骨加高、面瘦加胖、耳垂加大、凹瘡填平、種植睫毛、乳頭凹陷、乳線發育、雙眼皮、額頭紋、眼角紋及嘴角紋之填補等。

 

(二)醫師以外人員以圖畫刊播前項所列同等意義之廣告者,亦屬違反醫療法第84條: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

1、如XXX員未具醫師資格,開立「XX美齒中心」非屬合法之牙醫醫療機構,卻於場所外觀懸掛「XX美齒中心」市招,以及張貼「診療時間下午3點~晚上9 點」、「星期例假日休診」。

上開市招、診療時間即為違規醫療廣告,已違反醫療法第84條規定: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

2、如XXX員在某年某月某日在XX時報分類廣告版刊登「XX堂 名醫名藥  漢方根治 肝癌免費 」等用語。

 

(三)醫療機構若以不正當方式為宣傳,亦屬違反醫療法第86條:

1、如利用電視名人,言語之間不時透露其不孕症或瘦身全靠某特定醫師的高明醫療,即違反醫療法第86條1項第1款規定:「醫療廣告不得以下列方式為之:一、假借他人名義為宣傳。」

此誇大不實宣傳,可能誤導民眾。

2、如XXX中醫師於知名網站登載「國際發明專利藥物公告I」(一種治療肝癌、胰臟癌的藥物組合,77件臨床實驗、統計)及「國際發明專利藥物公告II」(一種 治療廣泛性癌症的中藥複方:肺、淋巴、口舌鼻、乳腺、宮巢、腎、膀胱、前列線、腸部、骨、腦、血等多種癌;83件臨床實驗、統計)等文字。

上開內容即已違反醫療法第86條第2款「利用出售或贈予醫療刊物為宣傳」之規定。

3、如XX年X月XX日某某時報第XX版刊登「XX醫院減重中心胃腸肝膽科 XXX 醫師 以胃內水球減重術降低食物攝取量…」

開報導內容,雖有衛教功能,但亦於報導欄上方明列醫院名稱、科別及醫師姓名,已違反醫療法第86條規定,藉採訪或報導為宣傳。

4、近日有網友貼文,民眾持「雙和卡」到新北一家中醫診所看診,可享掛號費僅五十元,並贈消脂茶一包。由於送贈品招攬病患已違法,查證屬實最高可處二十五萬元罰款。

 

(四)其它釋例,例如某些品牌的牙膏,喜歡用牙醫師代言其牙膏有殺菌、防止牙齒酸冷等治療作用。此舉便是籍用宣傳醫療新知(用螢光檢查牙齒的細菌),即利用醫療法第87條第2項規定:「醫學新知或研究報告之發表、病人衛生教育、學術性刊物,未涉及招徠醫療業務者,不視為醫療廣告。」因其目的在宣傳日用品業務,而並非醫療業務,所以可以公然為之。

其中有爭議的是,這些代言的牙醫師都配戴名牌,著整齊醫師制服,連其頭銜及診所名稱都清晰可見,使得許多牙醫師都趨之若鶩,汲汲爭取免費代言的機會,不無宣傳診所醫療業務,打知名度,藉此招徠患者醫療之嫌,就有可議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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