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大小事73:民法修訂夫債妻免還

楊惟婷

 

根據民法親屬篇一○三○條之一的「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中,一旦出現配偶一方死亡或離婚,財產持有較少的一方,可申請剩餘財產請求權。

 

但實務上,銀行、資產管理公司及其它金融機構向債務人本人討不到債時,就向法院聲請宣告夫妻改用「分別財產制」,再代位申請夫或妻一方的「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討債,引發爭議。

 

法務部政務次長陳守煌表示,債權人多利用民法相關法條做為討債工具,導致配偶陷入生活困難,「顯不合理」,建議刪除相關的一○○九及一○一一兩項條文。

 

由於配偶因對方在外欠債遭追債的案件愈來愈多,立法院司委會初審通過刪除及修正相關條文,即「夫妻剩餘財產請求權」修正為,夫妻兩人所有的「一身專屬權」,財產不得讓予或繼承給其他人,杜絕債權人利用這項法條要求配偶替另一半還債。

另一併修正施行法將該條文「溯及既往」,若現在已被銀行要求清償配偶債務的人,適用新法。

 

未來,銀行、資產管理公司等要求債務人清償債務時,就找債務人本人償還;銀行、資產管理公司等向債權人本人追討不到債務時,不得轉而要求另一半配偶償還,以避免「夫債妻還」、「妻債夫還」的爭議。

若發現債務人惡意脫產,可改依循《民法》第二四四條,要求法院撤銷債務人買賣或轉讓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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