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務管理48:醫療手術也能團購?

楊惟雯

                                         

《剪報主題》手術也能團購?

來源:新華08  2011-04-23 15:10

 

如果在網上搜索手術團購,發現不僅有近視眼手術團購,還有開眼角、植發、雙眼皮等整容手術,甚至還有分娩團購,令人吃驚。

  

新華社上海4月23日電(吳雪鷺、仇逸)網路團購可謂五花八門,除了食物、服飾、娛樂,如今“百團大戰”又添新“成員”。上海一家三甲醫院開展“迎‘五一’團購優惠活動”,優惠告示被網友拍下後傳上網路,通過微博等平臺轉發,引起廣泛關注,不少網友紛紛表示自己“落伍了”。

 

《心得報告》

 

團購這商業模式由美國Groupon公司於2010年成功推廣後,台灣諸多業者也已跟隨並蔚為風潮。目前團購活動的商品及服務十分豐富多元,包括餐飲、住宿、SPA、美容、美髮、各類門票…等,我們都可以輕鬆利用網路團購的方式找到好康!

 

不過,大陸的情形就更加誇張,連醫療服務都大刺刺地登上網路團購平台,大幅折價吸引網友「搶購」。吾人只要登錄大陸團購網站,不難發現近視手術、植髮、割雙眼皮等整容手術,及分娩團購,應有盡有。團購規則包括「10人起團」、「經過詳細檢查後進行手術者可免檢查費」、「經過檢查後不手術者將另收檢查費」、「檢查合格參加團購者需提前付清手術全部款項,入團後將不退款」、「付費後若手術日期無法確定者,可以擇期手術」。

 

但這類醫療團購服務在台灣是否合法,我們可以做以下之探討﹕

 

一、以醫療廣告的規範為準繩

 

由於醫療院所並非「營利」機構,且醫療服務乃依據醫師的專業,針對病患健康進行評估後,再決定是否施行醫療行為,不行像一般商品或服務一樣,可透過行銷工具刺激需求。所以,依醫療法第61條第1項規定,醫療機構,不得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不正當方法,招攬病人。且第84條亦規定,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

同法第85條及第86條規定並進一步對醫療廣告之內容及進行廣告之方式有嚴格限制。

 

當然,如何認定是否屬「醫療業務」,即是醫療廣告的判斷重點。依行政院衛生署81年1月6日衛署醫字第1001162號指出,凡以治療矯正或預防人體疾病、傷害殘缺或保健為直接目的,所為的診察、診斷及治療;或基於診察或診斷結果,以治療為目的,所為的處分或用藥等行為的全部或一部總稱為醫療行為。

 

在此定義下,近視雷射手術、分娩…等,都是為了治療或預防人體疾病之目的所為之行為,屬於的醫療行為應無疑義。而一般常見的整形手術,包括隆鼻、割雙眼皮、拉皮、植睫毛…等,則為整形外科之項目,乃是行政院衛生署94年5月4日衛署醫字第 0940203070 號所公告,也明確是屬於醫療行為。

 

二、團購平台並非醫療機構,不得進行醫療廣告

 

依醫療法第84條規定,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而團購平台推出團購商品或服務,是以該團購平台經營者為銷售商品或服務之主體,亦即,該團購平台之經營者作為該次團購活動之「廣告主體」,係為「自己」之商品或服務而從事該等團購促銷活動,若該等促銷之標的係醫療業務者,即屬於團購平台從事醫療廣告,當然違反醫療法第84條規定。

 

三、醫療機構能否以委託刊登醫療廣告之方式進行團購合作?

 

基本上,醫療機構若以「折價」、「優惠」之方式,吸引「未必」有醫療需求之民眾接受醫療業務,就會被認為屬於以不正當方法,招攬醫療業務。

再以近視雷射手術團購為例,依行政院衛生署99年6月2日衛署醫字第 0990012705 號函釋即指出:「...次查,旨揭民眾於網際網路刊登雷射手術揪團優惠活動之系爭廣告,如確係由診所工作人員告知優惠活動,且刊登揪團廣告之民眾,確有診所提供予其接受醫療服務價錢之優惠或其他共價關係之事實,即得認屬該診所係利用並透由第三者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不正當方法之公開宣稱優惠方式,招攬醫療業務。」

 

而醫療法第61條公告禁止之不正當方法,依94年3月17日衛署醫字第0940203047號之公告,尚有:

(一) 公開宣稱就醫即贈送各種形式之禮品、折扣、彩券、健康禮券、醫療服務,或於醫療機構慶祝活動贈送免費兌換券等情形。

(二) 以多層次傳銷或仲介之方式。

(三) 未經主管機關核備,擅自派員外出辦理義診、巡迴醫療、健康檢查或勞工健檢等情形。

(四) 宣傳優惠付款方式,如:無息貸款、分期付款、低自備款、治療完成後再繳費等。

 

四、暗示或影射醫療業務的團購活動同樣違反醫療法規定

 

醫療法第87條第1項規定:廣告內容暗示或影射醫療業務者,視為醫療廣告。那麼,究竟什麼樣的廣告內容屬於暗示、影射醫療行為?

就一般法律解釋的常態,應該要就個案依社會通念,本諸經驗法則認定之。衛生署在實務上曾出現的情況,包括:

◎「治病不用藥、古今怪症、中西醫無法治之症狀、

◎刊載個案「護理前」、「護理後」之對照相片、

◎廣告內容標示「老花、弱視、散光、近視[」、或載有「......不惜重資引進法國「苗條」快速減重儀器,......使用這種儀器祇須二小時,無論胖臉、凸肚、胖腿等......胖那裡,就瘦那裡......永不發胖......、

◎甚至廣告內容標示「本公司備有醫療巡迴服務接送專車、免費服務、歡迎預約利用」等

以上文句都曾被認定有暗示或影射醫療業務而遭處罰,可以觀察到舉凡有暗示醫療效果,或是就使用儀器描述其具有醫療效果者,都有可能被認定為暗示或影射醫療業務,而屬醫療廣告,相關業者應加以注意。

 

至於市面上常見之瘦身美容服務,亦經常可能涉及醫療業務或暗示或影射醫療業務。依據行政院衛生署88年3月22日衛署食字第88017511號公告「瘦身美容業管理規範」規定:瘦身美容係指藉手藝、機器、用具、用材、化妝品、食品等方式,為保持、改善身體、感觀之健美,所實施之綜合指導、措施之非醫療行為。亦即,美容業者之業務範圍,應係從事人身表面化粧美容,不得涉及影響或改變人體結構及生理機能之行為。

若廣告內容指稱醫學美容、以醫學技術減肥、瘦身、健胸等,或刊載「永久除毛專家、根除惱人狐臭體味,此已涉及能影響人類身體結構及生理機能之行為,也會被認為屬於醫療廣告,亦值得業者注意。

 

此外,關於坊間之傳統民俗療法,例如推拿、外敷膏藥、指壓、刮痧、腳底按摩、收驚、神符、香灰、拔罐、氣功與內功之功術等方式,依衛生署99年公布之「推拿等民俗調理之管理規定事項」可知,此並非醫療行為,非屬醫療廣告,但此類民俗調理行為不得宣稱醫療效能,否則亦會有暗示影射醫療業務之疑慮。

 

五、結語

 

由於醫療行為影響國人身體之健康,若允許任何人均得刊登醫療廣告,或是允許醫療機構任意刊登醫療廣告,可能因廣告內容誇大療效或刻意降低醫療行為之負面效果,而使民眾作出不正確之判斷,對國民健康之維護極具負面之影響。

 

而在網際網路盛行的今日,「網路揪團」的行銷通路,即可能構成醫療廣告而違反醫療法之相關規定。日前媒體報導,有民眾即因於臉書上張貼十人同行共享醫療優惠之資訊,而被台中縣衛生局認定其行為觸犯了醫療法,並可能面臨新台幣5萬元之罰鍰。而一般民眾於網站上看到特惠或促銷的醫療資訊,也務必多加留意,不要任意刊登或轉載,才能避免觸法。

 

目前較值得注意的是一般俗稱的「醫美產品」,若是要以團購方式為之,即不能有屬於醫療行為(包括對人體施做醫療用儀器之療程)、強調療效或暗示或影射醫療效果的情形,亦即,沒有「醫」、只有「美」,只有一般的瘦身美容業務可以透過團購平台進行銷售,許多業者常希望透過在廣告內容或產品名稱與「醫學」進行連結,達到說服消費者的效果,事實上,這正是醫療法有關醫療廣告所欲禁止之事項。

所以,國內醫療業者在運用團購的行銷通路,要謹慎評估法規遵循事宜,以免觸法!

 

參考資料﹕

鄭諭麗、賴文智,醫療手術也可團購嗎?談醫療廣告之規範,2011/06/08 ,網址﹕http://www.is-law.com/post/15/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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