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務管理46:部落客推文造假

楊惟雯

                                        

《剪報主題》美女部落客  遭踢爆試用文造假

來源:東森新聞 100年1月20日報導

 

知名網路部落客林○○,最近成了網友撻伐的對象,因為她疑似造假,替美白產品背書,問題就出在,她po到部落格上這三張照片,聲稱用了美白乳液,痘痘不見了,照片演進,使用前、第二天到第四天。不過,網友踢爆,透過下載看到圖檔原始資料、拍攝相機品牌、修圖軟體和拍攝時間,一目了然。三張照片拍攝時間都2009.12.20,使用前時間是四點15分,號稱兩天後的時間,竟然只差一分鐘,明顯造假。網友連翻痛批,造假手法太粗造,連衣服首飾都沒換,還能相信嗎,皮膚科醫師說,四天讓痘疤不見,醫學上,根本是天方夜譚不可能的任務。林○○否認造假,但產品業者坦言,的確付錢請她代言,但是不知道造假,真相只能等林○○出面,自己說清楚。

 

《心得報告》

 

很多人喜歡跟著部落客腳步,對方說什麼好用就跟著買上例的部落客「林○○」,被網友質疑她部落格試用美白品的文章是造假的,懷疑她假寫心得文之名,實際上是在替廠商做誇大不實宣傳。若是屬實,「林○○」在自己的部落格內推文,即明顯違反醫療法41條的規定,即非醫療機構是絕不得為醫療廣告。

 

在此要特別注意的是,我國在化粧品的管理上,有「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規範化粧品販售及廣告等等的行為,而網路上販售化粧品,事實上很容易違反相關規定。

 

首先,此所稱化粧品,係指施於人體外部,以潤澤髮膚,刺激嗅覺,掩飾體臭或修飾容貌之物品;其範圍及種類,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3條參照)。

 

又所謂廣告行為,係指利用傳播媒介或其他方法,登載或宣播特定觀念、產品或服務,藉以達成推廣觀念、產品、服務目的,促進消費之行為。

 

而本例中,部落格係一種以電子資訊服務的使用者為溝通對象的電子媒介,在部落格上推文宣傳,亦可招徠消費者,達循線購買之效果;從而,化粧品之廠商委由部落客做不實廣告宣傳時,也會直接影響國民身體健康。是於,舉凡透過報刊、傳單、廣播、電視、網路…等傳播工具推廣化粧品,自應在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規範之範圍。

 

按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4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0條規定,化粧品不得於報紙、刊物、傳單、廣播、幻燈片、電影、電視及其他傳播工具登載或宣播猥褻、有傷風化或虛偽誇大之廣告。

 

且化粧品廣告之內容,應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不得有「所用文字、圖畫與核准或備查文件不符」、「有傷風化或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名稱、製法、效用或性能虛偽誇大」、「保證其效用或性能」、「涉及疾病治療或預防」、「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不得登載宣播」之情事;違反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並得由原發證照機關廢止其有關營業或設廠之許可證照。

 

同時,廠商透過他人的部落格,推廣化粧品,藉以促進消費目的之行為,縱使未支付為其登載或宣播資訊(廣告)者對價,仍屬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4條第1項所稱「廣告」,其內容自不得「效用或性能虛偽誇大」之情事,違反者,將會先被處以新臺幣五萬元以下之罰鍰。

 

另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4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0條規範,部落客在自已的部落格刊登化粧品推薦文,苟推薦文之內容係「藉以達成推廣觀念、產品、服務、促進消費目的」,縱使未向業者收取對價,仍屬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4條第1項所稱「廣告」。

例1、目前只要一般化粧品本身刊登任何有關商品成分、用途、用法等涉及宣稱效能或廣告性質之資料,或者刊登了其他買家的使用意見、媒體採訪報導或相關書刊資料或使用前後的對比照片,在沒有事先申請廣告許可證的情形下,就是違反了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的規定

,會受到處罰。

例2、如在部落格張貼化妝品資訊,並於內容中刊登「適用對象」或「使用說明」已涉及效能,則算是廣告行為。

例3、在部落格張貼化妝品資訊,內容不得有誇大、保證效用、涉及疾病治療及預防。

例4、如果在部落格張貼各家化妝品比較及使用心得,雖非以銷售為目的,但內容涉及誇大或療效,仍有可能涉及廣告行為。

 

此外,部落客推文之內容苟有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4條第1項、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0條規定者,更可能被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30條第1項之規定,將會先被處以新臺幣五萬元以下之罰鍰。

 

因此,我們從事醫療行銷時,若須運用部落格通路張貼化妝品、藥物、食品資訊時,須謹慎觸犯誇大不時或宣稱有醫療效能禁忌,以免收到罰鍰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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